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对本行政区域的食物平安监视办理工做担任,同一带领、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物平安监视办理工做以及食物平安突发事务应对工做,成立健全食物平安全程监视办理工做机制和消息共享机制。”正蓝旗市监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物平安履行监视办理职责,具有对违反食物平安监视办理的行为予以惩罚的行政权柄,被告对被告正蓝旗市监局做出的行政惩罚决定不服均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间接向提告状讼的,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配合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被告正蓝旗人平易近做为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据此,正蓝旗市监局和正蓝旗人平易近均是本案适格从体。本案的争议核心为:一、行政行为认定现实、次要不脚问题;二、行政行为合用法令问题;三、行政行为法式问题。被告认为,被告以被告未取得出产蒙古黄油许可证对其进行行政惩罚错误,由于按照被告出示的,完万能够证明被告的行为素质是发卖冒充伪劣产物,是以假充分的欺诈行为,并非纯真的无证出产问题。起酥油假充蒙古黄油,属于正在产物中、掺假,以假充分,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及格产物假充及格产物的行为,而且被告正在答辩中承认查抄现场时无任何出产“蒙古黄油”的设备,出产行为凡是指的是通过必然的工艺流程,将原材料加工合适特定尺度或用处的产物过程,被告认定错误。以被告出示的,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出产行为,较着不脚。认定未取得出产许可证为由进行惩罚,需证明被告自行出产蒙古黄油的现实行为,但本案华夏告是用起酥油假充,并非自行出产蒙古黄油,无法满脚该惩罚的要求。该院认为,《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三十五条:“国度对食物出产运营实行许可轨制。处置食物出产、食物发卖、该当依法取得许可。”被告根据该条目对被告做出的行政惩罚决定,审查的能否取得食物出产许可,且食物出产许可的过程不只包罗食物出产过程,还贯穿于食物运营的其他过程中,故被告提出的上述抗辩来由不成立,被告根据相关材料,且被告亦承认其未取得黄油出产的许可,被告认定现实清晰,确凿,做出的行政惩罚行为。关于行政行为合用法令问题。被告认为,未取得出产许可证的惩罚根据是,针对未获得出产许可证而私行出产的行为,而本案被告的次要违法点是发卖假产物,该当根据是针对未获得出产许可而私行出产的行为,而此案华夏告的次要违法点是发卖冒充,应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国产质量量法》《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中关于质量欺诈、冒充伪劣产物的相关条目进行惩罚,如责令遏制发卖。违法发卖的产物,并处违法发卖产物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等。该院认为,被告正在被诉行政惩罚行为中以被告未取得食物出产许可处置黄油出产运营勾当的违法勾当,违反《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三十五条,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做出惩罚决定。以被告组织人员处置起酥油分拆勾当,分拆后的起酥油假充蒙古黄油,虚假标注出产日期、保质期,违反《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三十四条,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做出惩罚决定,被告合用法令律例准确。关于行政行为法式问题。被告认为违反法式。一是行政惩罚决定书违反《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第58条,“有下列景象之一,外行政机关担任人做出行政惩罚的决定之前,该当由处置行政惩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做出决定:”同时违反了《市监处法式》第49、50、51条。二是行政复议决定,违反《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国度成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步队”、《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复议法》第50条,“审理严沉、疑问、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该当组织听证。”由于行政复议机构处置行政复议的三名工做人员无通过国度同一法令职业资历测验取律职业资历,故行政惩罚法式违反法令强制性。该院认为,针对被告认为的被告行政行为法式违法的看法,正蓝旗市监局和正蓝旗人平易近做出领会释并提交了相关,该院从二被告提交的卷材料上看,被诉行政行为法式。据此,被告正蓝旗市监局正在做出被诉行政惩罚决定的过程中,履行了受案、查询拜访、扣问、现场取证、惩罚前奉告、送达等行政法式,被告履行行政法式。被告正蓝旗市监局按照卷材料和当事人陈述,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以及《关于规范市场监视办理行政惩罚裁量权的指点看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等,减轻惩罚如下:1.;2.违法所得4,671。00元;3.出产运营的冒充蒙古黄油895袋、7箱和散拆的17。12kg用于违法出产的食用油脂成品、蒙古黄油包拆袋409个;4.罚款295,450。00元的行政惩罚,认定现实清晰,合用法令准确,惩罚决定并无不妥。正蓝旗人平易近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被告正蓝旗市监局提出版面回答、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对正蓝旗市监局所供给的材料进行了审查,故做出维持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被告正蓝旗人平易近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具有现实按照和法令根据,法式,该院予以认定。综上,被告要求撤销正蓝旗市监局做出的蓝市监惩罚〔2023〕48号行政惩罚决定的来由不克不及成立,法院对其撤销被诉行政惩罚行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撑。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的,判决:驳回被告正蓝旗乳成品厂请求撤销正蓝旗市监局蓝市监惩罚〔2023〕48号行政惩罚决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正蓝旗乳成品厂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度对食物出产运营实行许可轨制。处置食物出产、食物发卖、餐饮办事,该当依法取得许可。可是,发卖食用农产物和仅发卖预包拆食物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发卖预包拆食物的,该当报所正在地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食物平安监视办理部分存案。”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未取得食物出产运营许可处置食物出产运营勾当,或者未取得食物添加剂出产许可处置食物添加剂出产勾当的,由县级以上人平易近食物平安监视办理部分违法所得和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出产运营的东西、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脚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有下列景象之一,尚不形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平易近食物平安监视办理部分违法所得和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并能够用于违法出产运营的东西、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脚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沉的,吊销许可证:(五)出产运营标注虚假出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跨越保质期的食物、食物添加剂。”本案中,上诉人正蓝旗乳成品厂正在未取得黄油出产许可的环境下处置蒙古黄油出产勾当,将起酥油分拆至蒙古黄油包拆袋后冒充蒙古黄油发卖,同时未正在包拆袋上标注起酥油实正在的出产日期,而是利用打码机标注分拆时间,违反了上述法令,应予以行政惩罚。关于上诉人正蓝旗乳成品厂提出的案涉行政惩罚决定合用法令错误的问题。《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统一个违法行为,不得赐与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惩罚。统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令规范该当赐与罚款惩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惩罚。”上诉人正蓝旗乳成品厂的违法行为正在违反《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等的同时,违反了《中华人平易近国产质量量法》第五条、第五十条的,合用法令准确,惩罚幅度恰当。关于上诉人正蓝旗乳成品厂提出的现实认定错误的问题,本案中,虽然被上诉人正蓝旗市监局对上诉人正蓝旗乳成品厂查抄时现场没有出产蒙古黄油的设备,可是上诉人正蓝旗乳成品厂将起酥油分拆正在蒙古黄油包拆袋中,用起酥油冒充蒙古黄油简直凿,食物分拆行为被视为一种出产行为,须取得食物出产许可证,因而被上诉人正蓝旗市监局将上诉人正蓝旗乳成品厂的分拆行为认定为无证出产认定现实清晰,充实。关于上诉人正蓝旗乳成品厂提出的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行政惩罚、行政复议法式错误,案涉行政惩罚法制审核人员以及案涉行政复议工做人员未通过国度同一法令职业资历测验的从意,《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中初度处置行政惩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该当通过国度同一法令职业资历测验取律职业资历。”《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二款:“行政复议机构中初度处置行政复议工做的人员,该当通过国度同一法令职业资历测验取律职业资历,并加入同一职前培训。”本案中,被上诉人正蓝旗市监局提交的《案件审核表》能够证明对案涉行政惩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的人员是文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正蓝旗人平易近提交的案涉行政复议工做人员的《法令职业资历证书》复印件能够证明案涉行政复议决定的从审人、行政复议听证掌管人、听证员、记实员均已通过国度同一法令职业资历测验取律职业资历,因而上诉人正蓝旗乳成品厂的该项从意本院不予支撑。被上诉人正蓝旗市监局正在做出案涉行政惩罚决定前,已履行了受案、查询拜访、扣问、现场取证、集体会商、法制审核、行政惩罚前奉告等法式,并正在案涉行政惩罚决定做出后及时向上诉人正蓝旗乳成品厂送达了《行政惩罚决定书》,被上诉人正蓝旗市监局做出的蓝市监惩罚〔2023〕xx号《行政惩罚决定书》法式。《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审理上诉案件,该当对原审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一审中,上诉人正蓝旗乳成品厂虽未对被上诉人正蓝旗人平易近做出的蓝政行复决字〔2024〕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提出诉讼请求,但曾经将正蓝旗人平易近列为被告,二审经庭审确认,上诉人正蓝旗乳成品厂对案涉复议决定亦不承认。且一审讯决对案涉行政复议决定进行查明,“本院认为”部门对案涉行政复议决定能否亦进行了阐述,故基于行政审讯“穿透式思维”的使用,精确把握当事人的本色,为了避免法式空转,削减当事人诉累,本院对蓝政行复决字〔2024〕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并审理。被上诉人正蓝旗人平易近正在受理上诉人正蓝旗乳成品厂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要求被上诉人正蓝旗市监局提交书面回答及做出案涉行政惩罚的材料,组织行政复议听证并审查后做出维持案涉行政惩罚决定的蓝政行复决字〔2024〕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向上诉人正蓝旗乳成品厂送达蓝政行复决字〔2024〕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现实清晰,合用法令准确,确实充实,符定法式。一审讯项中虽未表现蓝政行复决字〔2024〕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但已正在“本院认为”部门对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具有现实按照和法令根据,法式予以认定,因而本院对一审讯决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正蓝旗乳成品厂的上诉请求不克不及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讯决认定现实清晰,驳回正蓝旗乳成品厂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应予维持。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判决如下。